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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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及作業分數計算應行注意事項 3
參、實施辦法: 經收容人提出報告後,由管教小組確認 (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 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到場說明酌訂減課程數量,提報和緩處遇小 組會議審核作成紀錄陳 核後實施。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3
參、實施辦法: 經收容人提出報告後,由管教小組確認 (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 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到場說明酌訂減課程數量,提報和緩處遇小 組會議審核作成紀錄陳 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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