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參訪對象區分: 一、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二、B 類:參加三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 三、C 類:地方公教機關、民意代表、公職人員及社會志工等。 四、D 類:政府官員、學術研究單位、媒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