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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9
九  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酌予
    延長。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9
九  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酌予
    延長。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9
九  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但有不得已之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
    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