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8
八  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
    語言。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8
八  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
    語言。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8
八  電話接見應使用中國語言,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
    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