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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7
七  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時至四時。但有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7
七  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時至四時。但有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7
七  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但有特殊事
    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