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5五 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依式
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 ,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
│ (機關全銜) 收容人電話接見申請單 年 月 日星期│
├─────┬──┬──┬───────────┬────┤
│申請人姓名│號數│單位│接見事由及內容 │通話時間│
├─────┼──┼──┼───────────┼────┤
│ │ │ │ │ │
├─────┼──┼──┼───────┬───┼────┤
│電話接見人│年齡│職業│與申請人之關係│住 所│電話號碼│
├─────┼──┼──┼───────┼───┼────┤
│ │ │ │ │ │ │
├─┬─┬─┼──┴┬─┼──┬─┬─┬┴┬─┬┴──┬─┤
│機│ │機│ │科│ │科│ │場│ │收 (指│ │
│關│ │關│ │ (│ │ (│ │舍│ │容簽印│ │
│長│ │副│ │課│ │課│ │主│ │人名) │ │
│官│ │首│ │組│ │組│ │管│ │ 抹 │ │
│ │ │長│ │) │ │) │ │ │ │ 印 │ │
│ │ │ │ │長│ │員│ │ │ │ │ │
├─┼─┴─┴───┴─┴──┴─┴─┴─┴─┴───┴─┤
│通│ │
│ │ │
│話│ │
│ │ │
│記│ │
│ │ │
│錄│ │
├─┼───┬─┬───┬─┬───┬─┬───┬─┬──┤
│機│ │機│ │科│ │科│ │監│ │
│關│ │關│ │ (│ │ (│ │聽│ │
│長│ │副│ │課│ │課│ │人│ │
│官│ │首│ │組│ │組│ │員│ │
│ │ │長│ │) │ │) │ │ │ │
│ │ │ │ │長│ │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