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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3
三  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之數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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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之數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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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凡未經檢察官、推事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
    核中之收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