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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2
二  各監院所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見
    之用。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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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監院所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見
    之用。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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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監院所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見
    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