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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12
十二  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12
十二  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2
十二  使用電話時,市區內 (當地) 以直撥方式行之,市區外之長途電話
      則以長途台轉接方式行之,市區內電話費由機關負擔,長途電話由
      受話人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