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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1
一  為便利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收容
    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
    不便前往監院所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1
一  為便利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收容
    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
    不便前往監院所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
一  為便利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
    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監院所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