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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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主管機密項目 2
二、受理檢舉依法令規定應行保密事項。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2
二、受理檢舉依法令規定應行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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