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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2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所長兼任,小組委員請副所長、秘書及各科
    室 (總務、戒護、衛生、作業、輔導、女所、人事、會計、統計、政
    風) 主管兼任委員,共計十二人 (如附表) ,均為無給職。有關會議
    、協調、聯繫業務由政風室負責。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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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所長兼任,小組委員請副所長、秘書及各科
    室 (總務、戒護、衛生、作業、輔導、女所、人事、會計、統計、政
    風) 主管兼任委員,共計十二人 (如附表) ,均為無給職。有關會議
    、協調、聯繫業務由政風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