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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2
二、性騷擾之定義
    所謂性騷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 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
      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長官對所屬員工或員工相互間,或辦理進用人員時對求職者為明示
      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進用、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調、
      降遷、獎懲等交換條件。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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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騷擾之定義
    所謂性騷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 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
      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長官對所屬員工或員工相互間,或辦理進用人員時對求職者為明示
      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進用、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調、
      降遷、獎懲等交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