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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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5 條
五、若有特殊原因如頭蝨、皮膚病等衛生或健康考量,則視情況予以修剪 。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5 條
五、若有特殊原因如頭蝨、皮膚病等衛生或健康考量,則視情況予以修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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