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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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3 條
三、入所後,各場舍主管於每月月初詢問同學意願,依其意願利用作業空 檔或其他適當時間安排剪髮。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三、入所後,各場舍主管於每月月初詢問同學意願,依其意願利用作業空 檔或其他適當時間安排剪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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