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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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2 條
二、新收頭髮之修剪長度可及肩。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二、新收頭髮之修剪長度可及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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