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1 條
一、新收入所除有特殊原因外,頭髮一律略作修剪;特殊原因乃指有具體
    證明剪髮對其出所後生活有重大妨礙者 (入所需檢附報告並於一週內
    提出證明) 。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1 條
一、新收入所除有特殊原因外,頭髮一律略作修剪;特殊原因乃指有具體
    證明剪髮對其出所後生活有重大妨礙者 (入所需檢附報告並於一週內
    提出證明)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