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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2
二、實施對象:本監全體員工(含服務台志工)。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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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本監全體員工(含服務台志工)。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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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範圍
    本監及所屬各科室全體員工撥接電話及處理服務事項,應依本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