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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5
五、役男之專業訓練結束前,其專業訓練單位應依缺額及役男之分發成績
    、意願,公開辦理分發作業分配服勤單位。
  前項分發成績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計算
    基準百分之四十。
  服勤單位應按月繕造役男在役報表報本部備查。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梯次結訓後繕造役籍管理名冊及訓練成果函送本
    部。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5
五、役男之專業訓練結束前,其專業訓練單位應依缺額及役男之分發成績
    、意願,公開辦理分發作業分配服勤單位。
  前項分發成績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計算
    基準百分之四十。
  服勤單位應按月繕造役男在役報表報本部備查。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梯次結訓後繕造役籍管理名冊及訓練成果函送本
    部。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5
五、役男之專業訓練結束前,其專業訓練單位應依缺額及役男之名次、意
    願,公開辦理分發作業分配服勤單位。
    服勤單位應按月繕造役男在職報表報本部備查。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梯次結訓後十五日內編造訓練成果函送本部、主
    管機關各乙份,並副知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