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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4
四、新進役男應實施二週以上之專業訓練(含實習)。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4
四、新進役男應實施二週以上之專業訓練(含實習)。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4
四、新進役男應實施四週以上之專業訓練 (含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