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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5
三十五、本部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應積
        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35
三十五、本部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應積
        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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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服勤單位對役男陳情、檢舉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
        ,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