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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7
二十七、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實施勤(
        業)務督導。
        勤(業)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27
二十七、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實施勤(
        業)務督導。
        勤(業)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25
二十五、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 (
        業) 務督導。
        勤 (業) 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