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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3
二十三、服勤單位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
        商及輔導,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役男。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
        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適應矯正機關環境,建立正確服役觀念
        。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23
二十三、服勤單位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
        商及輔導,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役男。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
        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適應矯正機關環境,建立正確服役觀念
        。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21
二十一、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資深人員欺
        侮新進人員之行為。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
        事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
        適應矯正機關環境,建立正確服役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