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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
二、矯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與對服勤單位及役
      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部指定若干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四)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務
      。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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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矯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與對服勤單位及役
      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部指定若干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四)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務
      。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2
二、矯正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負責規劃監督等事項。
 (二) 本部指定若干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 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三) 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服勤單位) 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務
      。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