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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7
十七、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
      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17
十七、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
      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17
十七、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
      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17
十七、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
      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