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肆、受理措施:
一、本所於受理陳情後,應成立陳情案件處理小組,各科室主管為小組成
員,副所長為召集人,政風室為執行秘書,以為迅速處理。
二、陳情以言詞為之時,由值日官或所陳情內容之主管科室主管負責接待
或受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
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彙送秘書室辦理。【如附件 (一
) 】
三、受理陳情後,由秘書室彙整分文、登記、區分後分發相關科室處理,
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
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簽請所長核准延長,並將延長
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四、本所得利用值日官或會議室,聆聽陳訴或解答民眾施政問題。
五、處理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位,各科室於每年十二月定期將處理
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資料提報執行秘書
,據以檢討分析,並研議提出改進建議案,供所長及有關課室參採。
【如附件 (二) 】附則:
(一) 陳情案件以集體聚眾為之時,以本所危機處理小組任務編組方式處
理之。
(二) 本作業要點簽奉所長核定後並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