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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2
貳、目的:
    為迅速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保障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權利,以確保
    人民信賴,並提升機關行政效率,爰以訂定本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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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迅速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保障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權利,以確保
    人民信賴,並提升機關行政效率,爰以訂定本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