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單位所使用或管之財產,如有必要外借均應簽請該管長官核准始 得為之,唯回復原狀之責任仍屬原使用經管單位。
各單位所使用或管之財產,如有必要外借均應簽請該管長官核准始得為之 ,唯回復原狀之責任仍屬原使用經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