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 10
十、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
    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  個月者,應
    即終止借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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