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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羈押法第三十八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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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羈押法第三十八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