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6: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 2
貳、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病情需要報告申請自費延醫診治經奉核准後→由衛生科連繫
    延請與本所簽約之醫師來所診療→診療費用則參考醫師公費價目表收
    取→收容人經診療完畢需於「自費延醫收費一覽表」簿簽名捺印,領
    藥時亦同→簿冊並會保管股扣款。
二、相關診療費用由本所總務科匯入醫師銀行帳戶。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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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病情需要報告申請自費延醫診治經奉核准後→由衛生科連繫
    延請與本所簽約之醫師來所診療→診療費用則參考醫師公費價目表收
    取→收容人經診療完畢需於「自費延醫收費一覽表」簿簽名捺印,領
    藥時亦同→簿冊並會保管股扣款。
二、相關診療費用由本所總務科匯入醫師銀行帳戶。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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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病情需要報告 (如附表三) 申請自費延醫診治經奉核准後→
    由衛生課連繫延請與本所簽約之醫師來所診療→診療費用則參考醫師
    公費價目表收取→收容人經診療完畢需於「自費延醫收費一覽表」(
    如附表四) 簿簽名捺印,領藥時亦同→簿冊並會保管股扣款。
二、相關診療費用由醫師向本所總務課親自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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