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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本所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受
    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所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8
八、本所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受
    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所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9
九、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
    本所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受
    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所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
  (一)本所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
        其受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所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
        執行。
  (二)關於申訴之規定,應於入所時宣達,並張貼於監禁處所,如處分
        書以書面為之者,應載明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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