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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5
五、申訴處理程序: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二)提起申訴後,於審議決議書通知函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人撤回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
      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三)對於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提出之申訴,管教小組應以公正之態度詳
      加調查,並妥為輔導,必要時得提供相關函令等資料供申訴人閱覽
      ,以釐清事實及保障申訴人之權益。
(四)申訴人經輔導後,仍不服處分時,移送本申訴小組開會審議,教區
      管教小組得將調查情形,於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
(五)本申訴小組審議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前
      項期間,於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翌日起算。逾
      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監督機關提出再申訴。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5
五、申訴處理程序: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二)提起申訴後,於審議決議書通知函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人撤回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
      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三)對於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提出之申訴,管教小組應以公正之態度詳
      加調查,並妥為輔導,必要時得提供相關函令等資料供申訴人閱覽
      ,以釐清事實及保障申訴人之權益。
(四)申訴人經輔導後,仍不服處分時,移送本申訴小組開會審議,教區
      管教小組得將調查情形,於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
(五)本申訴小組審議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前
      項期間,於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翌日起算。逾
      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監督機關提出再申訴。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6
六、申訴處理程序: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二)提起申訴後,於審議決議書通知函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人撤回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
      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三)對於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提出之申訴,管教小組應以公正之態度詳
      加調查,並妥為輔導,必要時得提供相關函令等資料供申訴人閱覽
      ,以釐清事實及保障申訴人之權益。
(四)申訴人經輔導後,仍不服處分時,移送本申訴小組開會審議,教區
      管教小組得將調查情形,於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
(五)本申訴小組審議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點第三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翌日起算。逾
    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監督機關提出再申訴。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8
八、申訴處理程序: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二)提起申訴後,於審議決定書通知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人撤回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
      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三)對於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提出之申訴,管教小組應以真誠、主動、
      公正之態度詳加調查,並妥為輔導,必要時得提供相關函令、筆錄
      等資料供申訴人閱覽,以釐清事實及保障申訴人之權益。
(四)申訴人經輔導後,仍不服處分時,移送本申訴小組開會審議,教區
      管教小組得將調查情形,於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
(五)本申訴小組審議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前項期間,於依第七點第三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翌日起算。
      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監督機關提出再申訴。
(六)本申訴小組審議申訴案件必要時,得要求申訴人列席陳述意見,列
      席方式以到場或視訊為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9
九、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加以報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
    告或妨礙視聽者,得依 85.5.6 法監決字第 10691  號函「收容人違
    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辦理。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8
八、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加以報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
    告或妨礙視聽者,得依 85.5.6 法監決字第 10691  號函「收容人違
    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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