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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本所設收容人申訴小組(以下簡稱申訴小組),置委員九人,由下列
    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可視實際需要調整規定),期滿得續聘(
    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申訴小組主席由所長就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指定一人擔任,並主持會
    議。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因申訴案件之性質,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列席,以備諮詢。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2
二、本所設收容人申訴小組(以下簡稱申訴小組),置委員九人,由下列
    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可視實際需要調整規定),期滿得續聘(
    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申訴小組主席由所長就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指定一人擔任,並主持會
    議。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因申訴案件之性質,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列席,以備諮詢。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3
三、本申訴小組成員 9  人,成員包括所長指派本所代表 4  人及委聘學
    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共同組成,以確保審議之公正及客觀性
    ,但委聘成員得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並由所長指定代表本所之人員
    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及召集人。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主席。
    因申訴案件之性質,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列席,以備諮詢。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4
四、本申訴小組成員 9  人,成員包括所長指派本所代表 4  人及委聘學
    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共同組成,以確保審議之公正及客觀性
    ,但委聘成員得支領交通費,並由所長指定代表本所之人員一人擔任
    會議主席及召集人。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主席。
    因申訴案件之性質,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列席,以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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