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6
六、車檢站對外來工作人員如車輛或工程車進入戒護區,依車檢站執行規
    定實施之,並通知本所相關業務人員,依本管制要點辦理換取「臨時
    通行證」後始可放行駛入。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6
六、車檢站對外來工作人員如車輛或工程車進入戒護區依車檢站執行要點
    實施之,並通知本所相關業務人員及外門衛,依本要點辦理換取工作
    通行證後始可放行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