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4
四、值勤外門衛人員應詳實登記,並核對所攜帶之工具物品。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4
四、值勤外門衛人員應詳實登記,並核對所攜帶之工具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