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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2
二、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一律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帶引入戒護區。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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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一律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帶引入戒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