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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誠正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組織要點 4
四、組織及實施程序:
 (一) 組織
      1.成立誠正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
        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並邀請社會公
        正人士三至五人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校外聘任委員任期一年
        ,連聘得連任,外聘委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規定,發給兼職人員交通費。
      2.申訴委員會會議由輔導處指派人員通知召集並繕作會議紀錄。
 (二) 申訴及處理程序
      1.以言詞提出申訴者,由校長指定專人受理,並將申訴事由詳記於
        申訴書 (附件一) 以書面提出者,應記載基本資料,並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
      2.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
        合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3.申訴委員會開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
        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4.申訴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
        議。
      5.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
        會再申訴。
      6.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
        ,向再申訴委員會再申訴。
 (三) 申訴結果之處理:
      1.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
        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
        ,消除、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或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2.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將決定通知申訴人,決定通知書如附件二
        。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4
四、組織及實施程序:
 (一) 組織
      1.成立誠正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
        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並邀請社會公
        正人士三至五人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校外聘任委員任期一年
        ,連聘得連任,外聘委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規定,發給兼職人員交通費。
      2.申訴委員會會議由輔導處指派人員通知召集並繕作會議紀錄。
 (二) 申訴及處理程序
      1.以言詞提出申訴者,由校長指定專人受理,並將申訴事由詳記於
        申訴書 (附件一) 以書面提出者,應記載基本資料,並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
      2.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
        合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3.申訴委員會開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
        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4.申訴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
        議。
      5.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
        會再申訴。
      6.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
        ,向再申訴委員會再申訴。
 (三) 申訴結果之處理:
      1.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
        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
        ,消除、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或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2.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將決定通知申訴人,決定通知書如附件二
        。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4
四、組織及實施程序:
 (一) 組織:
      1.成立誠正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
          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並邀請社
          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校外聘任委員任
          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外聘委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發給兼職人員交通費。
      2.申訴委員會會議由輔導處指派人員通知召集並繕作會議紀錄。
 (二) 申訴及處理程序:
      1.以言詞提出申訴者,由校長指定專人受理,並將申訴事由詳記
          於申訴書 (附件一) 以書面提出者,應記載基本資料,並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2.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
          不合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
      3.申訴委員會開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4.申訴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評議。
      5.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
          委員會再申訴。
      6.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
          內,向再申訴委員會再申訴。
 (三) 申訴結果之處理:
      1.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
          ,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
          情形,消除、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或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
          榮譽。
      2.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將決定通知申訴人,決定通知書如附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