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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3
三、本監公開招募志工五至十人,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服務熱忱。
 (二) 通曉國語、台語,具有書寫能力。
 (三) 品性端正,有愛心、耐心。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3
三、本監公開招募志工五至十人,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服務熱忱。
 (二) 通曉國語、台語,具有書寫能力。
 (三) 品性端正,有愛心、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