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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2
二、志工應本回饋社會、助人為快樂之精神,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
    諮詢、引導等工作,以落實便民服務工作。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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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工應本回饋社會、助人為快樂之精神,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
    諮詢、引導等工作,以落實便民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