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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3 條
申請列為鑑定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他核准設立登記文件。
三、具兩年以上鑑定估價經驗之證明 (包括委託鑑定之文件及鑑價書十件
    ) 。
四、所聘任之估價師人數、年籍及其學經歷資格。
建築師申請應提出建築師執照、開業及加入公會之證明。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3 條
(申請列為鑑定人之要件)
申請列為鑑定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他核准設立登記文件。
三、具兩年以上鑑定估價經驗之證明 (包括委託鑑定之文件及鑑價書十件
    ) 。
四、所聘任之估價師人數、年籍及其學經歷資格。
建築師申請應提出建築師執照、開業及加入公會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