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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11 條
鑑定人之相關事宜除本須知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之規
定。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11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鑑定人之相關事宜除本須知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