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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10 條
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10 條
(損害賠償)
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