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7七、獎勵與懲罰
(一)獎勵
1.受刑人當月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者,得由管教人員簽請獎勵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加分,加分以加當月小
計為限。
2.獲頒獎狀者視同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加○.五 分。
(二)懲罰
1.停止計分與緩編
(1)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之處分者,編級受刑人停止計分一個
月;未編級受刑人暫緩編級一個月。
(2)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之處分者,編級受刑人停止計分二個
月;未編級受刑人暫緩編級二個月。
2.扣分
受刑人違規,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就
所簽處之懲罰報告表核定之項目及次數扣減分數;並自恢復核分
起扣減所得成績分數,如有不足則繼續扣減其再次月之分數至扣
足為止。
3.核低起分與恢復分數之限制
(1)凡停止計分一個月之受刑人,恢復計分時其教化、操行分數核
低○.四 分,但經三個月之良好表現,得恢復至原得分數。
(2)凡停止計分二個月之受刑人,恢復計分時其教化、操行分數核
低○.五 分,但經六個月之良好表現,得恢復至原得分數。
(3)違規未受停止計分之處分者,於當月核低起分○.三 分,次月
恢復。
(4)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核低分數者,不受本要點第二條起分標
準之限制,但不得低於○.一 分。
(5)受刑人違規而遭受核低起分者,遞增恢復至原得分數期間不受
每月進分標準限制,但須於成績計分總表上註明「復分」。
(6)違規考核受停止計分或暫緩編級期間再違規而復受停止計分或
暫緩編級之處分者,其已停止計分或暫緩編級月份重疊部分,
不再累加延後,僅加計其尚未受停止計分或暫緩編級之月份。
(7)受刑人當月連續多次違規,如均係於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處
分之前者:
甲、受停止計分或暫緩編級處分者:以二個月為限。
乙、扣分:採累加計算,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丙、核低分數:採累加計算,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相關規定辦
理。
丁、復分期間:每再違規一次,如受以停止計分一個月之處分者
,復分期間再予延長一個月;處以停止計分二個月之處分者
,復分期間再予延長二個月,依次類推。
(8)為鼓勵自新,復分經二分之一以上期間之考核,其有悛悔實據
者,經管教小組個案研討並做成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
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提前復分。
(9)如依正常進分標準即可恢復至原得分數時,不受恢復分數期間
之限制。
4.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但未受違規處分僅予以核低分數者,
於簽准當月核低分數,次月恢復至原得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