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6: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查站勤務注意事項 6
六、收容人新收、解還入所時,對於押解人員所屬單位、司機姓名及收容
    人之人數、呼號、姓名應予登記,借提、假釋出所者應注意須有戒護
    人員陪同,確實核對出門單確認無訛並向中央台回報核准後始得放行
    。外役收容人因作業需要,經戒護科長核可,並由戒護人員戒護者外
    ,嚴禁收容人由檢查站大門進出及在附近逗留。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新收、解還入所時,對於押解人員所屬單位、司機姓名及收容
    人之人數、呼號、姓名應予登記,借提、假釋出所者應注意須有戒護
    人員陪同,確實核對出門單確認無訛並向中央台回報核准後始得放行
    。外役收容人因作業需要,經戒護科長核可,並由戒護人員戒護者外
    ,嚴禁收容人由檢查站大門進出及在附近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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