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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複驗站勤務注意事項 5
五、運送貨品之車輛經檢查站初檢後,通知複驗站依序安排進入卸貨,車
    輛駛入複驗站停妥熄火,先予登記並核對駕駛姓名、車號 (詳名冊) 
    ,再詳予檢查車身內外側 (前後座、車身、後車箱、底盤及貨物、餿
    水、垃圾等 ),檢查無違禁品後,請駕駛將車門上鎖,並離開至檢查
    站等候,嗣由搬運組開始卸貨,同時由管理員進行貨品之檢查,再分
    裝至搬運車運送至戒護區內,廠商如須進入戒護區點交貨品,應通報
    中央台派員帶領,貨物卸畢通知駕駛將車輛駛離。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5
五、運送貨品之車輛經檢查站初檢後,通知複驗站依序安排進入卸貨,車
    輛駛入複驗站停妥熄火,先予登記並核對駕駛姓名、車號 (詳名冊) 
    ,再詳予檢查車身內外側 (前後座、車身、後車箱、底盤及貨物、餿
    水、垃圾等 ),檢查無違禁品後,請駕駛將車門上鎖,並離開至檢查
    站等候,嗣由搬運組開始卸貨,同時由管理員進行貨品之檢查,再分
    裝至搬運車運送至戒護區內,廠商如須進入戒護區點交貨品,應通報
    中央台派員帶領,貨物卸畢通知駕駛將車輛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