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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十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2
二、第十工場收容人配住於和二舍二十二房至三十八房,開、收封時,工
    場管理員應前往上揭舍房清點人數,並與舍房管理員交接收容人特殊
    狀況 (如收容人違紀、罹病及舍房秩序等) 。開封後整理隊伍並帶至
    該工場,向教區科員回報開封人數,同時檢查各項設施及安全設備之
    狀況,並實施無線電測試。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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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工場收容人配住於和二舍二十二房至三十八房,開、收封時,工
    場管理員應前往上揭舍房清點人數,並與舍房管理員交接收容人特殊
    狀況 (如收容人違紀、罹病及舍房秩序等) 。開封後整理隊伍並帶至
    該工場,向教區科員回報開封人數,同時檢查各項設施及安全設備之
    狀況,並實施無線電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