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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八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4
四、收容人於工場外作業、打掃、晾曬衣物或取用開水與飯菜時,應嚴密
    戒護,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以防傳遞違禁物品或訊息。遇收容人接見
    、電見或看診時,應憑提單始可放行,並隨時與中央台及外門值勤管
    理員保持聯繫,收容人返回工場時亦同,以利掌握收容人之動向。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於工場外作業、打掃、晾曬衣物或取用開水與飯菜時,應嚴密
    戒護,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以防傳遞違禁物品或訊息。遇收容人接見
    、電見或看診時,應憑提單始可放行,並隨時與中央台及外門值勤管
    理員保持聯繫,收容人返回工場時亦同,以利掌握收容人之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