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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七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9
九、工場管理員對於收容人發受書信、報告與訴狀之處理,應依法務部九
    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一九三號函示辦理,其動
    態應確實掌握,平日考核應詳予記載其具體行狀,處理違紀事件應本
    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明確獎懲方式,樹立管理風格,避免對收
    容人使用情緒性字眼或對其人身言語攻擊挑釁。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9
九、工場管理員對於收容人發受書信、報告與訴狀之處理,應依法務部九
    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一九三號函示辦理,其動
    態應確實掌握,平日考核應詳予記載其具體行狀,處理違紀事件應本
    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明確獎懲方式,樹立管理風格,避免對收
    容人使用情緒性字眼或對其人身言語攻擊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