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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七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14
十四、收容人除有急症外,如有病須看診,一律以書面報告提出,看診之
      藥物應確實管制,按醫師囑咐發給,由工場管理員監看服用,並注
      意有無浪費藥物、偽病求醫、代服藥物等情形。保管藥物須列帳管
      制,自費看診之藥物須由收容人本身清點後集中保管及發放。平日
      亦應配合衛生科排訂時程實施衛生教育及健康檢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14
十四、收容人除有急症外,如有病須看診,一律以書面報告提出,看診之
      藥物應確實管制,按醫師囑咐發給,由工場管理員監看服用,並注
      意有無浪費藥物、偽病求醫、代服藥物等情形。保管藥物須列帳管
      制,自費看診之藥物須由收容人本身清點後集中保管及發放。平日
      亦應配合衛生科排訂時程實施衛生教育及健康檢查。